|
壹、目的
為提供中彰投生活圈民眾更貼心便捷的服務,特將南投縣、臺中市及
彰化縣民眾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機關現場輔導民眾使用財
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代收代轉及地方稅全功能作業系統–跨機
關作業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往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費用
,提升便民服務效能。 |
|
貳、實施機關
一、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
|
參、推動方式
一、建立聯繫機制,設置聯絡窗口(如附件 1),如有異動應隨時通
知對方機關。
二、廣為宣導。 |
|
肆、服務對象: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南投縣、臺中市或彰化縣者
。 |
|
伍、服務時間
一、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分局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
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 |
|
陸、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二、代收代轉」方
式辦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
填載,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
,請提醒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
寫「受理案件登記表」(附件 2),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
度及機關績效統計。
二、代收代轉
(一)服務項目:如附表 1。
(二)申請案件於收件 3 日內函轉權責機關辦理,收件日期以受理
機關收受日期為準。
(三)收件人員應辦理事項:
1.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於「受理案件登記表」(附件 2),以利追蹤統計。
(四)受理「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服務項目,應併同輔
導民眾至監理服務網以自然人憑證或註冊後健保卡申請公路監
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協助填寫「公路監理業
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附件 3)
三、地方稅全功能服務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一)服務項目:如附表 2。
(二)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
關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補發繳款書及核發書證使用A4空白普通紙列印,核發書證另需
加蓋全功能服務櫃臺證明章。 |
|
柒、經費
所需經費由辦理機關預算支應。 |
|
捌、本計畫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 |
|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