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彰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公告 日後一年生效。 |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 |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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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持續提升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彰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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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範圍:彰濱產業園區(除鹿港區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及其周邊區域外)(詳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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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出廠滿三年之輪式起重機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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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具有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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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廠滿三年之輪式起重機具有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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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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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