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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1 1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14045760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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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溝通、協調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特設置「彰化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及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
四、
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 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老人代表。
  • 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 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 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本縣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
本小組每年開會二次(含)以上,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及應邀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