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保育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石虎及其熱區
,以恢復其族群之存續與繁衍,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善環境:指有助於石虎族群之棲息、生長及繁衍,並可避免或降
低石虎生存威脅之廊道與棲息環境。
二、友善環境耕作:指在不破壞石虎及其棲息環境的前提下,農業生產
過程不使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非友善之防治網,並符合農藥
安全檢出規範所採行之耕作。
三、環境友善之工法:指於工程開發行為進行期間,落實生物多樣性保
育及永續發展所採行之工法。
四、石虎熱區:指石虎遷徙重要廊道、易產生人與石虎相互影響之區域
。 |
第 3 條 |
本縣石虎熱區範圍以台十四丙線、台十四線、台十四丁線為界以東及國
道三號以北之土地 。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責分工如下
:
一、本府農業處:輔導或委託非營利性團體、生態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
協同辦理石虎保育行動,宣導石虎保育觀念,營造石虎友善棲息環
境,並協調本自治條例之執行。
二、本府教育處:將石虎保育融入學校教育課程或活動。
三、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環境之營造。
五、本府工務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公路系統之營造。
六、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環境據點之營造
。
七、本府新聞處:石虎保育事項之宣傳。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結石虎保育與環境之關係,納入環境教育研習
課程。
九、本縣警察局: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責任案件之偵辦、移送等事
項。
十、本縣動物防疫所:辦理熱區內遊蕩動物之管理及疾病防治。 |
第 5 條 |
本府設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審查石虎保育計畫及其他有關石虎保育
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野生動物保育專業或經驗之民
間團體代表、學者擔任委員;其設置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將會議紀錄公告於網站。 |
第 6 條 |
為加強石虎保育,並盤點相關資源與措施,本府應訂定石虎保育計畫,
並得委託專家、學者或其他有野生動物保護專業之團體協助辦理。
前項保育計畫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經本縣石虎保育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應公告於網站,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辦理石虎族群監測。
二、推動石虎友善棲地營造。
三、辦理石虎保育教育及宣導計畫。
四、輔導石虎熱區內之農民採用友善環境耕作方式。
五、與在地社區建立石虎保育夥伴關係。 |
第 7 條 |
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
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熱區者,應於規劃初期及施工
階段向本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
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8 條 |
本府為推動石虎保育,輔導石虎熱區之友善環境及友善環境耕作等工作
,對參與保育之社區及農民,輔導申請農業部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推
動方案,或其他中央政府實施之獎(補)助經費。 |
第 9 條 |
執行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0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