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設彰化縣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
公告事項: |
一、 |
為提升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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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及其周邊區域(詳附圖)。 |
三、 |
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未有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測合格之柴油大客貨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縣劃設之空氣品質維護區。但出廠五年內(含)之新車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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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