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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發給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40262377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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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能久任且積極任事,以提振工作士氣,特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以下簡稱本表)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支給對象:
(一)本府及所屬工程機關(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 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
(二)本府及所屬工程機關(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實 際從事工程業務考試錄取實務訓練人員。
(三)同一機關非工程單位人員代理工程單位職務期間且實際從事工程業務者。
工程機關(單位)之政務人員非本規定支給對象。
三、支給數額:
(一)任職連續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自屆滿一年之次年起,每年一次性發給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二)任職連續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自屆滿三年之次年起,每年一次性發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任職連續滿五年以上者,自屆滿五年之次年起,每年一次性發給最高新臺幣六萬元。
四、年資採計:
(一)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以下稱各年年資採計期間)符合支給 對象要件在職且無年資中斷事由,視為連續任職。
(二)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年資:
1.有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不發留任獎金情事:按年扣除。
2.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期間年資須扣除。但其前後年資均符合支給對象要件,得扣除留職停薪期間,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三)同一機關工程單位調任非工程單位,或同一機關因職務調整為非實際從事工程業務,視為年資中斷,應自再任工程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日起,重行起算任職年資,前已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五、結算日期:
(一)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評核程序:
各單位於結算日起一個月內衡酌所屬單位各工程人員結算日期之任職年資,其工作績效及留任需求等相關因素,審慎評核,並繕造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清冊(如附件),簽會人事及主計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支給。
七、發給日期:
自結算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八、支領限制:
(一)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1.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以下者。
2.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
3.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處分者。
4.平時考核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記一大過(含)以上者。
5.因無工作事實而未辦理考績(成)者。
6.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各年年資採計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留任獎金三分之一:
1.平時考核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者。
2.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三)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留任獎金三分之二:
1.平時考核經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者。
2.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四)其他限制:
1.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2.申請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3.前目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九、本規定未規範事項,依本表、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及相關函釋辦理。
十、所需經費由各工程機關(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規定或另訂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