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為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 |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事件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罰鍰。
(二)同一年度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之罰鍰。
(三)同一年度第三次違反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四)同一年度第四次違反者,處十二萬元之罰鍰。
(五)同一年度第五次違反者,處十五萬元之罰鍰。 |
三、 |
本裁罰基準所稱同一年度,係指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四、 |
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