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1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140234511A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彰化縣政府為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事件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罰鍰。
(二)同一年度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之罰鍰。
(三)同一年度第三次違反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四)同一年度第四次違反者,處十二萬元之罰鍰。
(五)同一年度第五次違反者,處十五萬元之罰鍰。
三、
本裁罰基準所稱同一年度,係指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