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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1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受理違章建築檢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1120380115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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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量違章建築管理人力及端正社會風氣,避免以大量檢舉違章建築謀其私人之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2. 本府受理違章建築檢舉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書面以本府民意信箱或書面郵寄或至本府建設處填具檢舉書,格式如附件。非以書面並依本要點第三、四點規定辦理,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3. 檢舉書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舉案件應一次一案(一案指同一地址、一宗基地或一棟建築物…等)。
    2. 填具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以不實姓名或僅留郵政信箱或電子郵件信箱不予受理。
    3. 載明違章地段及地號或地址。
  4. ​​​​​​​檢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 ​​​​​​​違章地點地籍圖、地籍謄本。
    2. 現場照片三張(應顯示明確清楚的違章建築物及拍攝日期)。
  5. 本府受理檢舉案件後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辦理,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查報,並依違章辦法辦理;檢舉人未提供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資料者,本府不另提供查詢及查證服務。
  6. 本府對於檢舉人及被檢舉人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之規定予以保密。並基於衡平原則,就檢舉事由,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相同查察之權利。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