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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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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轄內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積極推展志願服務工作,落實志
願服務法,瞭解本縣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成效,落實中央政策,以提升服務品質,並達到充分運用志工人
力資源,弘揚社會互助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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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對象:本縣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參加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受評單位)。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輔導之本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比照本要點辦理有關評鑑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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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時間: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中央(衛生福利部)評鑑時間辦理。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原則為每兩年評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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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小組及評鑑方式:
(一)評鑑小組編制及任務如下:
1.行政部門:由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志願服務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熟悉業務或主管人員參與。
2.專家學者或志願服務業務代表:聘請委員三至五人。
3.評鑑小組任務:規劃、指標擬定或修正、等第標準、成績審查、研究、諮詢、協調及執行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之評鑑及其他有關評鑑事宜。
(二)評鑑方式:
1.受評單位自評:由各受評單位就評鑑指標依實際執行情形自評。
2.實地審查評鑑:辦理實地審查評鑑,受評單位應準備書面報告及彙整業務執行成果佐證資料,供評鑑
小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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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項目: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分組指標之
規定。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鑑項目及評分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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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特優。
(二)優等。
(三)甲等。
上列獎項視受評單位之多寡,彈性調整表揚數目及項目。凡獲評為上列獎項之受評單位,得予以獎牌(狀)
或獎品(金)之獎勵,將擇期公開頒獎表揚,另各該受評機關應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
注意事項規定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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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獲等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之專業人員或相關單位予以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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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各辦理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