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9 22: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各鄉鎮市長青學苑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1140083667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1
一、目的:
(一)為倡導終身學習精神,鼓勵本縣老人「活到老、學到老」增進自我成長。
(二)加強每一鄉鎮市老人文康中心之服務內涵,輔導辦理長青學苑業務,強化文康 休閒功能,提昇老人精神生活。
(三)開辦各項語文、才藝、休閒、健身、育樂課程,提供老人再進修及社會參與機 會,藉以拓展老人學識領域,充 
      實生活內涵,提昇老人福利服務功能。
2
二、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3
三、辦理單位: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老人會、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彰化縣體育 會槌球委員會、立案之社會福 
              利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 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老人福利、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4
四、上課地點:彰化縣各鄉鎮市老人文康中心等適當地點。
5
五、實施期程: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
六、申請期程:每年分兩梯申請,上半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課程,於前一年度十一月 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將相關
              資料函送本府憑辦;下半年(七月至十二 月)辦理之課程,於當年度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將相關資
              料函送本府憑辦,逾期不予受理。
7
七、補助原則:
(一)參加人員為設籍彰化縣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縣民。
(二)每班課程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持續滿三個月,且須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但偏遠地區(線西鄉、竹塘
      鄉、二水鄉、大城鄉)之開班人數為收滿 十五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三)一般性課程:以健康促進、防鬱、關懷、性別平等教育及財產信託等相關課程為優先補助類別。
 (四) 長青生活資訊課程:
     1.以電腦操作、網路運用、軟體操作、數位應用、生活資訊及網路安全等相關課程為優先補助類別。
     2.電腦班應以一人一機方式授課為原則,多人共機者,應於計畫內說明理由; 預期效益應達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學
       員於課程結束後能上網、收發電子郵件及運用網路資料。
(五)多元性課程:以休閒性(國畫班、書法班、歌唱班、健身班、槌球裁判研習班 等)、學習性(識字班、國語班、 
      日語班、英語班等)、常識性(醫療保健常識 班、法律常識班等)、社會性(親職教育班、兩性關係班、婚姻與
      家庭班等)相關課程。
 (六) 在地特色課程:包含地域特有之文化、歷史、風土民情、自然環境、習俗信仰、傳統技藝等。
(七)申請補助時須檢附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資料及出生 日期)、課程表、招生報名表、理
      事長當選證書、單位立案證書及最近一年度 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查備查函。
(八)依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不得與「敬老最用心」補助會員活動經費、本府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課程或活動、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經 費重複。
 (九) 於計畫中納入高齡重要議題宣導包含高齡者消費權益意識、提防詐騙、意定監護、財產信託、道路安全、靈性照
      顧等。
8
八、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每班所需經費,辦理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二十,本府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申請長青生活資訊課程及在地特
      色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若仍不足,由辦理單位自行籌措編列。
(二)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礦泉水費、印刷費、教材費及雜支(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講師鐘點費之補助,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四)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辦理五班或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整。
9
九、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當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並依預算經費補助狀況加以
              調整,於預算額度內予以補助。
10
十、其他:
(一)辦理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十日內,將計畫之執行成果報告、成果照片、學員名冊、經費明細表(二份) 及切結書 
      (二份)函報本府,並將核定補助金額原始 憑證送本府審核。
(二)若當年度經核准採就地審計者,則各項原始憑證請辦理單位自行留存保管以備查核,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
      存;未核准就地審計者,則各項原始憑證 應送府保管。
(三)已屆保存年限須銷毀原始憑證,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
      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
 (四)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