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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本縣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及青創推廣活動等服務,共同推動地方青年事務發展與創新,特訂定本管理須知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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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視志工缺額情形需要採不定期公開招募,公開招募訊息刊登於本處網站及社群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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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資格:
(一)設籍、就學或就業於彰化之十六至四十五歲青年。
(二)具服務熱誠、主動學習及團隊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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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程序:
(一)報名:親送,郵寄、網路電子郵件報名表至本處。
(二)甄試:擇期口試後,擇優錄取。
(三)訓練:經甄試錄取者,需參加訓練。
(四)以上經本處訓練通過考核者,始成為本處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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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任期一年一任,得每年連任之,續任與否,依當年度志工評鑑考核結果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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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訓練包括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一)基礎訓練:含志願服務法規認識、志願服務倫理、志工服務內涵等。
(二)特殊訓練:含青年發展處業務簡介、青年事務技能培訓或研習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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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安排之訓練課程,志工原則應報名參加,無法參與者請事先請假,凡全程參與訓練課程者,列入年度考核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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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時間及地點:
(一)服務時間:由本處依可提供服務時段予志工排定。
(二)服務地點:依本處活動服務地點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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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志工服務須知:
(一)志工應於規定時間值勤,不得遲到、早退。
(二)志工到勤時應先簽到並注意公告事項,值勤結束應簽退。
(三)志工值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
(四)值勤時應注意禮貌、保持微笑、主動詢問、勿與民眾發生衝突事件。
(五)值勤時於服務台協助民眾接待及服務引導洽公民眾。
(六)值勤時間一經排定,如需調動,調動原則如下:
1.換班或請假者請自行連絡其他志工代理值勤(不得由非本處志工代理),並通知主辦人員。
2.志工臨時有事無法值勤,於值勤日前通知本處主辦人員協助聯絡其他志工代理值勤。
3.無故未值勤或值勤情形不佳(如遲到早退等),記點一次,並列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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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務內容包括如下:
(一)協助本處辦理相關課程、講座或活動之場地布置及學員接待、指引、文案撰寫發布、攝影(含後製)等相關工作。
(二)協助本府大型活動場地布置、來賓接待、指引、攝影(含後製)等相關工作。
(三)其他公私協力推動青年發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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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團隊為統籌業務,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名,由隊員以互選方式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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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之職責:
(一)綜理志工團隊相關事務。
(二)對外代表全體志工,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三)活動所需人力調配與各項會議之召集與聯繫。
(四)本處臨時交付之任務。
(五)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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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之職責:
(一)襄助隊長處理各項交付之任務。
(二)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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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或副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身體不適或有不適任情事等因素而無法執行職務時,得由隊員以選舉方式改選,或由本處指派或副隊長接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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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權利:
(一)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二)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三)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四)本處志工為無給職,由本處免費提供志工保險、志工便當、志工觀摩學習等。
(五)其他未列之權利,由本處另行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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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處服務方式。
(三)參加彰化縣政府、社團法人彰化縣志願服務協會、或本處等機關團體所提供之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處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志工於本處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本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本處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志工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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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處定期與志工幹部(隊長或副隊長)辦理考核與獎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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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考核與獎勵程序如下:
(一)志工幹部每半年應彙整志工出勤紀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人數、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及特殊優良事蹟,會同本處辦理考核,經考核之績優志工於公開場合表揚之。
(二)志工年度考核作業於每年十月中旬前完成,並提報志工隊聯繫會報確認後,於當年度志工大會師中進行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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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勤者為獎勵對象):服務績效優良之志工,由本處表揚獎勵。特殊優良表現者,提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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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志工確實遵守運用單位各項規定,由本處或志工幹部不定期督導考核志工值勤狀況,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志工得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並接受教育訓練或解任等處分: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曾經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證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不服從管理、工作過失,有危害其他志工之虞者。
(三)違反本處規定,損害本處名譽等不適任行為。
(四)於任期內無故不到勤累積三次,或非經本處同意任意調動值班時間者。
(五)違反值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處、志工幹部規勸仍不改善者。
(六)三個月內曠職三次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七)值班遲到早退達年度值班次數三分之一者。
(八)未經本處核備,暫停服務連續一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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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離職或解任之志工,需繳回本處志工證及所領取之背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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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規範可視事實需求增修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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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