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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451217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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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舒解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
 

二、對象:參加本府所屬公教人員住宅精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之編制内員工。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公教員工發生左列各項事故时得分别申請贷款:
1公教員工本人重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十萬元。
2眷屬重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十五萬元。
3眷屬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十五萬元。
4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十五萬元。
(二)夫妻或親属同為公教人員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如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惟其金額連同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四、申貸條件:
(一)員工本人重病:公教員工本人重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者。
(二)春屬重病:公教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重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證明者。
(三)春屬喪葬:公教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經附緣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戶籍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関勘察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眷屬重病住院及喪葬貸款之審核參照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及台灣省政府補充規定辦理。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内填具申請表一式三聯(如附件一)及貸款契約書三份(如附件二)、貸款借據一份(如附件三)、戶口名簿影本(與正本核對無誤)一份,附同有關証件,送請服務機關審核。
(二)各機關學校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契約書、借據,依有關規定切實審審查後(申請表甲聯及貸款契約書一份自存),送本縣住福會核定。
(三)經核定贷款之申請人,接獲贷款核定通知書後(如附件四),还向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貸款銀行每月應造具貸放清冊分送貸款人服務單位及本縣住福會。

(四)貸款人應覓同機器同職等以上一人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以保證一人為限。
(五)各單位應事先檢送本單位印信及主管印鑑卡一份,交由貸款銀行,以便核對。貸款人向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時,其印鑑應與原報契約書、借據所蓋印鑑相同。
(六)各機關對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如有虛報貸款情事,除由服務機關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一律分四年(四十八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月息四厘計算。
(三)貸款扣缴: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負責按月在其薪餉内扣数,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府所属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所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活存五八〇〇帳戶。
貸款人經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在離職證明書內註明,負責通知新職機關(連同有關資料移送新職機關)繼續按月扣缴,並副知貸款銀行及本縣住福會。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時一次繳清餘款。死亡人員由其繼承人或保證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缴付。

七、貸款資金:

由本府專案一次撥付三百萬元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撥由本縣住福會管理,在台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如有不敷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資金孳息應轉入資金,除辦理貸款有關費用外 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八、凡參加本府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之編制內員工,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發生之事故,得由各服務單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