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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35250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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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本縣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提供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行政、評量及教學支援服務,並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設置鑑定安置組、就學輔導組、情緒支持輔導組、資源服務組及學前特教組等五組辦理以下任務︰
(一)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建立視障輔導、聽障輔導、相關專業、職業轉銜、評估人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持等專業人力資料庫。
(三)協助各校發覺特殊教育學生並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料庫。
(四)建立特殊教育學生長期追蹤輔導機制,並提供家長諮詢與親職教育服務。
(五)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建議及本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六)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之評量支持服務。
(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八)建構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處理支援體系,整合相關資源,建立正向行為支持及諮詢輔導系統;提供學校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之諮詢、輔導與服務及相關行政支持。
(九)評鑑所屬學校特殊教育工作成效。
(十)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及相關專業支持服務之諮詢與輔導。
(十一)規劃辦理全縣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及特教業務推廣。
(十二)其他本府臨時交辦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三、
本中心之人員配置及進用條件,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聘兼之,統籌綜理本中心任務。
(二)副召集人:置二人,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兼之襄理本中心任務。
(三)諮詢人員:置一至六人,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相關專業人員或校長聘兼之,提供本中心業務專業諮詢。
(四)專業工作人員:置六至十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同時具備下列各目條件者擔任並執行本中心年度重點業務: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五)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置十六至十九人:由本府就前項各款及前款以外之人員聘兼之。
四、
本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府就人員之適任性予以評估後,評估適任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
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擔任本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
七、
學校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府應就本中心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一)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本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如未滿一人以一人計,其餘人員記嘉獎二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本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其餘人員記嘉獎一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三)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八、
本中心辦公處所設在本府所指定之學校,其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本中心相關之總務、主計等行政事務,由本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前項協辦本中心行政事務之人員,每年視其績效,予以敘獎。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