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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84829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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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食農教育推廣具有貢獻者,本辦法依食農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
個人組:實際從事食農教育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團體組:分為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社區等組別,而從事食農教育之規
    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外,應依法設立二年。
 
第三條
本獎勵辦法依農業部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規定時程辦理,並由下列方式報名參加:
一、個人組:設籍或任職於本縣,填列報名表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名。
二、團體組:登記所在地在本縣之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社區填列報名表向
    本府報名。
第四條
參選者應檢具下列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食農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團體組參選者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五條
本府農業處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查及評審,任一組別至多取三名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奬。
 
第六條
本府農業處辦理前條審查作業,應邀集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團。
前項評審團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第七條
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評審委員迴避:
一、評審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第九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個人組:至多取三名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奬,且由本府以公開儀式頒發獎座,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
    蹟。

二、團體組:分為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社區等組別,每組別至多取三名並
    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奬,且由本府以公開儀式頒發獎座,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
    團體,由任職單位逕行辦理敘獎。

 
第十條
依本辦法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獲獎者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獎勵;已發給之獎座,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