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幼兒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幼兒(以下簡稱身障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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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身障幼兒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時,應以幼兒為主體,營造符合普通生及身障幼兒適齡適性發展之融合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 營造尊重、關愛、健康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 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 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 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五 支持家庭育兒問題及親職教育之需求。
六 各項教保教學活動及相關服務之實施,應符合融合教育之精神,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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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身障幼兒,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 提供身障幼兒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 整合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三 以團隊合作訂定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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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身障幼兒課程設計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 幼兒園課程設計應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辦理,課程強調通用設計。
二 身障幼兒之相關課程應建構於適齡適性之幼兒教育之上,考量身心障礙幼兒之個別需求,善用學前八大課程調整策略進行課程調整,並將學習目標嵌入於每日例行性活動中,強調自然情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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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身障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相關人員職責:
一 園長:
(一) 應協調園(校)內不同班型及資源,共同辦理學前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 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全園(校)身障幼兒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二 幼兒園帶班之教保服務人員:
負責撰寫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與特教教師共同討論個案之需求,協助特殊教育服務及資源的轉介,以及與其他系統間的合作。
三 特教教師:
(一) 特教教師角色多元,包含諮詢輔導、資源整合、直接教學與間接服務。
(二) 特教教師應與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合作,進行課程調整,協助身障幼兒課程設計,並提供諮詢及支持服務。
四 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皆應積極參與融合教育之研習、專業學習社群或讀書會,以持續專業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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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身障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以在原班接受相關教育與輔導為原則,除運用原有之輔導措施外,應視其學習需求及適應能力,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 適性教材服務。
二 教育輔具服務。
三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 相關專業團隊服務。
五 親職教育。
六 無障礙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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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身障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經相關會議,就前條各支持服務之提供綜合評估後,得備齊相關資料提報鑑輔會審議調整班級人數。
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身障幼兒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得每安置一人酌減該班人數一至三人,實際減少人數經鑑輔會委員決定之。
考量所有幼兒就學權益,應在新學年度始得依鑑輔會決議調整班級人數,惟學期間安置身障幼兒者之班級得不排入轉學生,俟次學年度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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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幼兒園對身障幼兒就讀普通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幼兒園應考量身障幼兒安置班級中的需求,除提供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申請外,在行政支持上應該給予優先考量。
二 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與人力,提供身障幼兒就讀班級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關教學、輔導、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之支援。
三 幼兒園應協助及規劃教保服務人員參與融合教育進修研習活動、個案研討、教學觀摩以及他園(校)教學參訪等。
四 協助申請教育輔具或提供其他教學資源。
五 實施身障幼兒轉銜輔導與服務,並依幼兒能力及需求,提供各項轉銜之學習與輔導。
六 定期辦理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身障幼兒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七 結合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組織,並鼓勵參與特殊教育志工行列,協助身障幼兒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互動及社會適應能力,進而達到社會性及物理環境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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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幼兒園應每學年討論身障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並針對績效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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