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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3023698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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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本府補助各公立國民中小學(下稱學校)於普通
    教室及專科教室裝設冷氣(下稱教室冷氣);基於能源永續並兼顧舒適及節
    能,引導學校妥善規範冷氣使用時機,教育學生以經濟、智慧方式使用能
    源,以達環保永續校園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培養全校教職員工生節約能源觀念,建立全校共同
    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並定期奬勵執行成效良好者。
 
三、學校開啟冷氣,以室內溫度超過攝氏二十八度、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
    品質指標AQI 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各校開啟冷氣時機之室內
    溫度不得訂定攝氏二十九度以上或過度限縮冷氣開啟時間。
 
四、學校應透過能源管理系統納管及分析全校冷氣使用情形,並以能源管理系
    統設定各教室冷氣設備可使用時段。
 
五、學校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為原則,並應訂定冷氣卡發放原則及管理
    機制,含配發、加值、保管與退費方式。
    (一)儲值卡遺失補發費用上限額度為90元/張,若含運費不得超過120元。
    (二)遺失卡片之餘額應返還,並應參考能源管理系統用電相關資訊換算班
        級已使用額度或依原設定儲值金額扣掉已使用天數換算剩餘天數額度
        返還之。
    (三)遙控器遺失補發費用上限為600元或依市價照價賠償,得含運費且應明
        訂運費金額。

 
六、學校應考量教室冷氣啟動順序(如分樓層、分棟或分年級等),避免同時間
    啟動冷氣電力,導致需量超出契約容量。
 
七、教室冷氣開啟時,冷氣機溫度宜設定在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之間,並輔
    以電風扇或循環扇送風;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八、教室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及壓縮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
    。但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含)以上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九、學校應引導學生於戶外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十、班級教室冷氣使用期間應視教室空氣品質,適度開窗換氣,以促進空氣流
    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
    前項班級冷氣使用期間之開窗機制,得參考環境部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
    管理指引。疫情期間或有疑似群聚傳染病情形,其使用方式如下:
    (一)疫情期間使用冷氣時,應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
        ,以促進空氣流通,並於每節下課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
    (二)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情形時,應打開窗戶和使用抽風扇,盡量
        不使用冷氣,並應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十一、自111年度起,各校於本府所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
      生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各校如前已訂有前述相關收費
      規範者,應即修訂予以刪除。
 
十二、學校平日課後或暑期期間辦理學生相關學習活動,有第三點情形需使用
      教室冷氣或其他校舍空間裝有既有冷氣者,學校應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
      使用規定並落實管理。前述使用規定(含使用者付費部分)應妥為向親師
      生溝通形成共識後修訂之,各班級以班費支應班級儲值卡費用時亦同。
 
十三、前項使用規定訂有學生使用者付費機制者,其單位電費收取不得逾本府
      當年度補助電費之設算基準(含加成後額度);倘需向學生收取費用者,
      應訂有相關退費辦法及針對弱勢學生分期繳納機制,惟標準不得低於本
      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相關規定。
 
十四、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
      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請依相關申請原則納入各該計畫經費
      額外補助。
 
十五、學校應規劃冷氣使用空間,供教師於無課務或課後時間集中備課使用。
 
十六、學校每年應定期或配合本府排定期程維護既有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教
      室冷氣濾網及巡檢室外機,檢修情形於每年4月15日前提報縣府。冷氣
      維護內容包含濾網清洗、散熱片清潔、外部及零件清潔、電源及管線檢
      查、冷媒檢查(查漏及重填冷媒)、高壓清洗等項目。
 
十七、本府補助各校之冷氣電費如有不足,得以校內當年度太陽光電回饋金或
      歷年滾存之賸餘款及學校自籌支應。
 
十八、為鼓勵各校推行節能教育,本府補助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用於學校
      各項設施設備改善及電氣檢驗。
 
十九、本縣縣立高中(高中部)可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辦法」收取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規定;惟收費標準不
      得逾「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之額度。
 
二十、各校應組成「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並依據本注意事項訂定
      或每年重新修訂校內冷氣使用規定,陳請校長核准後據以實施;同時配
      合本府作業上傳冷氣使用規定檔案至指定網頁,修正時亦同。前述小組
      成員至少需達七人以上,應包含校長、行政主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
      代表,其中教師及家長代表加總人數不得低於小組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十一、本府得依每年教育部對各縣市一般性補助款冷氣電費及維護費補助設
        算基準調整幅度,視情況滾動式修正本注意事項,各校依據本注意事
        項訂定之使用規定亦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