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設置標準表班級數計算含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二、 十二班以下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得設置資訊行政教師一人。
三、 學校行政組織班級總數如計入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而達另一級距規模班級數時,比照級距在六班以下者得增加兼任主任一人、兼任組長一人;級距在七班至十二班者得增加兼任組長二人。
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達三班以上者,得設立特殊教育組(或其專責事務之二級單位)。如同時符合前項規定,計入前項增加組長數。
四、 學校班級規模六十一班至七十班學校之學生事務單位及輔導專責單位得共置副組長一人,七十一班至八十班得共置副組長二人。
五、 總務事務專責之二級單位組長編制數(職員專兼任)依學校班級數與職員設置衡平性由縣府核定之。各校得於二級單位數內,依校務發展及實際需求分配二級單位數及訂立各級單位名稱。
六、 本標準表不適用設有高中部及國小部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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