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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縣天然災害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或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
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容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十三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等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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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鄉(鎮、市)級易成孤島地區:依本府盤點屬於易成孤島地區清冊,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
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或其他方式輔助相關民生
物資備災。
(三)大都會、次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但鄉(鎮、市)
級易成孤島地區之物資以實際存放為限。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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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
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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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五)電信通訊設備:視實際需要酌量購(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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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應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
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民生用品及電信通訊設備分送
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及電信通
訊設備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災後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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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及電信通訊設備之購置及儲存,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
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及電信通訊設備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調廠商(訂定開口契約)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
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糧食、民生用品及電信通訊設備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依本府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自訂用途。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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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糧食、民生用品及電信通訊設備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及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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