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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申請展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彰文演字第1120013480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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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藝術展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從事藝術創作或展覽策劃之個人、機關或團體。
(二)三年內未曾於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展場辦理個展或參與五人(含)以下之聯展者。
三、展覽場地:
(一)彰化縣立美術館:三樓、五樓展覽空間。
(二)員林演藝廳展覽室。
(三)彰化藝術館(僅提供每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展出)。
(四)工藝展覽館(鶴棲別墅)。
四、展覽類別:包括平面藝術、立體藝術、書畫、攝影、工藝類及其他類等(工藝展覽館僅受理工藝類申請)。
五、受理期間:每年一月至三月受理翌年度檔期申請。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者應依實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展品清單(如附件二)展品圖像註明創作年代(至少需有五幅為近三年內創作)。
(二)申請聯展或策劃者,請檢附展出者名冊(如附件三)。五人以上聯展,且前一年有展出者,現場展出作品須為各展出者二年內之創作。
(三)相關申請資料請於當年度本局受理期限內(三月三十一日前),以電子郵件線上申請(以電子信箱寄件時間為憑)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當年度本局公告之電子信箱或收件地址,信件主旨或信封請註明「申請展覽」。
(四)資格不符、申請資料未備齊或未於期限內送達者,不予受理。
(五)未通過申請者,申請資料於審查結束後由本局寄回,通過申請者,申請資料於展覽結束時自行領回。
七、審查作業:
(一)本局每年四月召開審查會,審查結果如尚有檔期,得辦理第二次申請及審查會。
(二)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八、檔期安排:
(一)通過審查者,由本局依申請表(場地需求、展覽特性及申請者意願)安排展出,展期二週為原則,本局得視需求調整。
(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本局檔期通知公文送達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並由本局協調延期或取消,以一次為限。
(三)展覽場地如遇彰化縣政府或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調整安排展覽檔期或場地,相關文宣若需重製,本局將視經費預算酌予協助,若因此取消檔期,得優先安排下年度檔期。
(四)通過審查者,須於本局檔期通知公文送達二個月內於「彰化縣文化局申請展合約書」簽章後擲還本局,方得展出。
九、展覽作業:
(一)本局免費提供展覽場地。
(二)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日期內送交展品清單、新聞稿等相關資料,本局並得以摘選潤飾後於相關文宣、網路刊登。
(三)以彰化縣政府或本局名義印製展覽相關文宣,應先經本局同意。
(四)展覽布置及拆卸應依本局時間作業,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申請者應親自或委託專人辦理展覽布置及拆卸作業,本局提供展覽場地管理、器材設施使用諮詢等相關協助。
(六)展覽布置不得使用破壞展牆之工具器材,如不依規定而致使本局展覽場地、設施器材或其他財產損壞者,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展覽布置拆卸不得任意變動本局場地原有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懸掛、張貼或設置各類文宣,並負責場地復原及清潔事宜。
(八)展出者應自行辦理保險,展品運送、布卸展期間、展出期間,產生之毀損、遺失及其他導致展品價值滅失情形,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九)申請者事前應備妥清冊於展覽布置及拆卸時,會同本局確認展品數量;展出期間之安全維護,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十)申請者辦理開幕活動、剪綵、揮毫等展覽相關儀式經費請自行負責,並於二個月前知會本局同意,未經同意自行辦理者,次年不受理申請。
(十一)展覽器材(展示櫃、掛鈎吊線、投射燈、鋁梯及畫車等)使用務必愛惜維護,如有損壞需負修復或賠償責任。卸展時會同本局人員清點原物完好,原位歸還。
(十二)展覽相關內容及活動不得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應與申請內容相符,且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如經本局認定不宜者,得廢止核准並停止展出。
十、展出者倘違反本須知之規定,本局得立即請其改善或停止展出,且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