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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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68235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全文檔案:
114年5月1日府行法字第1140168235號令修正發布 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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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