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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39088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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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學校、運動單項委員會
    參加國內外比賽及辦理全國性比賽,共同振興本縣體育風氣,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受理單位:本府教育處。
    地址:彰化市健興路一號(縣立體育場)。
    電話:(○四)七一一二一七五。
 
3
三、申請單位: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三)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4
四、補助項目:
  (一)參加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須經最高教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定升學輔導之競賽)。
  (二)出國參加各項國際競賽(須經最高體育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或徵召)。
  (三)辦理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須經最高教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定升學輔導之競賽)。
 
5
五、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補助項目者:
  (一)交通費:票價(汽車公民營客運、火車自強號為準)乘以人數乘以往返(二次)。
    1.如無申請住宿費,並於縣內外六十公里以內不受二次限制。
    2.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線公民營客運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
      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二)餐費:人數乘以天數乘以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
  (三)住宿費:人數乘以天數乘以六百元(依實際比賽天數減一天並限縣外六十公里以上)。
  (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不得互相調整支應。
    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補助項目者:
  (一)美、歐、非及紐澳地區:每名選手補助一萬二千元整,依實際參賽人數核給,最高補助額度二十四萬元
        整(含隊職員)。

  (二)亞洲地區:每名選手補助八千元整,依實際參賽人數核給,最高補助額度十六萬元整(含隊職員)。
    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補助項目者:
    最高補助額度五萬元。
 
6
六、條件限制:
  (一)競賽種類為正式錦標賽。
  (二)申請補助單位,一年補助以兩次為原則,其中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者,單次最高補助額度為三萬元整。
  (三)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者,補助項目限用於出國所需相關經費。
  (四)符合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者,參賽人數在十五人以下者,補助隊職員三人,超過十五人者增加一位。
  (五)如已申請差旅費者,本府不再重複補助。
  (六)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如已獲有關機關、團體、基金會或工商企業全額補助或贊助者,本府不再重複
        補助。

 
7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預算明細表(並註明自籌經費來源及額度)、競賽辦法、參加名冊(出國比賽
        加附體育主管機關核准或授權公文)等表件,於比賽前依行政程序申請,比賽結束後再提出者不予受
        理。

  (二)比賽結束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請款,如實際參賽項目、人數及天數有所減少,各單位
        補助款項應覈實辦理請款,並應檢附賽程表及比賽成績證件等影本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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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指定辦理全縣運動會、全縣中小學運動會、縣長盃各項比賽及帶隊參加全國(民)運動會、全國中等
    學校運動會(含資格賽)、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及專案報准經費補助之比賽不在此限。

 
9
九、經本要點核定補助之餐費及國外旅費經費不受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關於餐費
    及國外旅費支用之限制。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