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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本縣員林基督教醫院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管制範圍:劃設員林基督教醫院及員林轉運站營運範圍及出入口為管制區(不包含周邊道路) (詳附圖)。
三、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管制措施生效日起,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取得排煙檢測合格紀錄之柴油大客車及柴油大貨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但出廠五年內(含)之新車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