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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字第112024115 號函部分修訂
法規體系: 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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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 App),建立一致性規範,以確保行動化服務 符合民眾之需求,並落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提升本府行動化資訊的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本原則。
 
本原則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 計畫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原則用詞定義: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之個人化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
(二) 行動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簡稱 APP):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三) 行動應用服務:運用 App,提供給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之功能。
(四) 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購買 APP之平台。
(五) 適地性服務(Location-Based Service,簡稱 LBS):透過行動營運商的無線通訊網路定位(如 GSM、CDMA)或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 GPS)取得智慧型行動裝置之位置資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支援下,為使用者提供與位置相關之行動應用服務。
 
建置開發原則:
(一) 發展APP前,應優先評估透過本府全球資訊網開放資料 (Open Data)專區所提供資料,鼓勵民間運用加值開發,以 擴大民眾參與並降低本府開發成本。經評估不適合由民間開 發者,由各機關(單位)採自行或委外方式開發。
(二) 發展APP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行動應用特性,以及其他機關(單位)或民間是否已有相同功能產品,以發揮最大服務效能。
(三) App應兼顧行動應用技術創新及提供便民服務,善用智慧型 行動裝置主動通知以及適地性服務功能,以達成簡化服務流 程、提升服務效能、創新使用體驗為目標,並應考量後續維運及推廣之財務及人力規劃。
(四) 發展APP應衡酌單位之資源,優先發展能提供多數或弱勢對象之行動服務。
(五) APP之圖像設計應具備可識別服務單位或提供機關之資訊圖像。
(六) 定期配合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工具版本進行更新,以確保系統之穩定性。
(七) 各機關(單位)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採購前評估:
(一) 各機關(單位)於進行採購作業前,應依前點之規定,評估是 否已有相同功能行動應用軟體 APP、使用對象,並針對其功能、 技術、綜合效益、經費、推廣、預估下載量等事項,完成自我評估,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審核同意,且確認其必要性 及效益。
(二) 各機關(單位)完成自我評估後,應研訂開發實施計畫,提送本處並徵詢相關意見,經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購程序, 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APP名稱、功能、經費額度、經費來源及後續維運經費評估。
2.目標對象、預估下載量及推廣計畫。
3.其他類似功能之APP以及本APP之差異分析。
4.效益評估。
(三) 各機關(單位)開發之APP,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均應於發展前,完成自我評估及本處意見徵詢之程序,APP內含於採購專案時亦同。
APP 於軟體市集上架或下架原則如下:
(一) 各機關(單位)於軟體市集上架 APP 時,應使用本府名稱,不得使用開發廠商名義,本原則下達前以開發廠商名義發布之APP,應於本原則實施後六個月內成修正完畢。
(二) 本處目前已彙集各機關(單位)APP 下載相關資訊,於本府首 頁/下載專區/ APP 快速下載區,以便利民眾快速取得相關行動應用服務、並協助共同推廣。各機關(單位)於應用軟體市集上架發布、變更或註銷時,應同步通知本處更新、異動本府首頁/下載專區/APP 快速下載區之相關資訊。
績效控管:
(一) 各機關(單位)應定期回報行動應用軟體下載量及使用者評論 或回饋意見,並依據使用情境、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援程度, 決定持續精進服務內容或中止服務,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 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其所開發之行動應用軟體 績效及資通安全檢測報告,送本處進行管考。
(二) 各機關(單位)對於所開發之 APP 應配合實際狀況及使用情境, 進行相關推廣,以增進使用效益。
(三) 本處每年依各機關(單位)回報之行動應用軟體績效查核,查 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行動應用軟體更新項目及內容。
2.行動應用軟體累積下載量。
3.使用者評論或意見。
4.資通安全檢測報告。
(四) 本處對於績效不佳之 APP,將主動要求機關(單位)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