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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推動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處理及協調等相關事宜,依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置「彰化縣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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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彰化縣境內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處理及協調作業。
(二)彰化縣土資場、土方收容場所管理相關作業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相關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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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主管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兼任之:
(一)建設處(一員)。
(二)工務處(一員)。
(三)地政處(一員)。
(四)農業處(一員)。
(五)水利資源處(一員)。
(六)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一員)。
(七)彰化縣警察局(一員)。
(八)內政部營建署(一員)。
(九)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及環境研究所(一員)。
(十)交通部公路總局(一員)。
(十一)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一員)。
(十二)彰化縣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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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水利資源處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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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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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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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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