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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構)建立危機預防機制及危機事件處理模式,確保服務對象及員工安全,降
低損害並迅速復原,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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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一)一級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二)意外事件: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物性傷害、傳染病、食(藥)物中毒、
交通事故、自殺及其他意外性傷亡事件。
(三)公共安全事件:火災、爆炸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其
他因公共設施產生之傷害。
(四)暴力衝突事件:各機構內外之衝突、暴力或攻擊事件。
(五)服務對象走失。
(六)虐待及性侵害事件。
(七)其他緊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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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構應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加強防範,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成立危機管理小組,明確劃分工作權責,並由各機構負責人(或各機構最
高主管)擔任召集人。
(二)針對各種危機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及處理流程。
(三)隨時偵測發掘可能之危機,加強防範措施。
(四)定期辦理服務對象與員工防災之安全教育講習及演練,並作詳細紀錄。
(五)貫徹各項工作流程:各機構應訂定各項工作正確流程,提供員工遵循執行
,減少危機事件發生。
(六)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並隨時更新資料。
(七)加強特殊個案及員工(如:曾有暴力衝突、酗酒等)之輔導,並製作完整
輔導紀錄。
(八)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並製作詳實紀錄。
(九)建立服務對象互助及通報機制。
(十)強化安全防護措施,各項救援、防護及逃生設備應定期維修及更新。
(十一)建立各機構發言人制度,加強與媒體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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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構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標準處理程序(附件
一):
(一)啟動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1.上班時間:依各機構訂定之危機處理流程辦理。
2.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遇有危機事件發生時,應代表各機構負責人
緊急調度指揮人員妥適處理。
(二)現場緊急處理並通知各機構負責人(或各機構最高主管)。
(三)依危機處理小組分工權責辦理:
1.報案:視事件性質向本府或轄區派出所報案並配合採證,另應注意
相關證物之保存(例如監視系統錄製之畫面)。
2.緊急送醫救護。
3.通報:通報家屬、董(理)事會及本府,並依事件性質通報相關單
位。
(四)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
(五)確定後續處理工作,並研擬善後計畫。
(六)由各機構發言人適時對外說明。
(七)檢討及善後處理。
(八)建立完整處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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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構發生危機事件時,應填報通報單(附件二),但如為第二點第四款、第
七款之事件有人員受傷送醫或死亡始須通報。前項通報時限如下(非上班時間
亦同):
(一)初報:應於獲知事件三十分鐘內先以口頭通報本府,並於通報後三十分鐘
內傳真、郵寄或以通訊軟體傳送危機事件通報單。
(二)續報:本府將依各機構初報內容給予續報時限,各機構依續報時限傳真、
郵寄或以通訊軟體傳送危機事件通報單。
(三)結報:將危機事件相關表件及完整處理紀錄函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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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構於辦理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時,應將本處理原則納入訓練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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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及獎懲:
(一)本府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構相關預防措施執行績效。
(二)如發現有未能確實依本處理原則執行之機構,本府將於聯繫會報公告該機
構名稱,並列入機構評鑑考核成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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