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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範圍,並減輕弱勢家長經
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俾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
服務作業要點」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訂
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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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
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本要點實施方式為以自辦為原則之延長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參
加對象以本縣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
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為主,
由各園檢附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無誤後,報送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申請補助弱勢幼兒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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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時間:由各園調查家長需求,擇定服務時段及時間。
(一)公立幼兒園:
1、學期期間平日(應包含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至六時止,以二小時
為上限。
2、寒假期間:活動時間由各園自行安排,以全天為原則。
3、暑假期間:活動時間由各園自行安排,以全天為原則且至少四週。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延長照顧:
學期期間平日(應包含星期一至星期五):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
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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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服務人員資格:
(一)以園內教師、教保員(含助理教保員)為主。
(二)本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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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本服務係為解決雙薪家庭幼童托育之問題,使家長能安心工作,各公共化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於招生時,應充分告知家長此項延長照顧
服務之資訊,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弱勢幼兒數量較多之公立幼兒園應積極辦理本服務。
(四)本延長照顧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及多元活
潑,並兼顧生活教育。
(五)本服務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界限,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即得開班,最多不
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
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六)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
者,應酌降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需求開班。
(七)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設
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八)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延長照顧服務相關
費用。
(九)本服務之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
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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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收支:
(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學生費
用收取標準,依下表計算方式訂定:
幼兒園下課時間及寒暑假 |
1.公立幼兒園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放學後時段。
2.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放學後時段。 |
3.公立幼兒園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元乘以每月服務總節數(以小時為單位)除以零點七除以參加學生數。
4.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規定應由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自訂,其辦理形式、師資、鐘點費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需報本府核准。 |
寒暑假期間。 |
點心、午餐費用 |
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寒暑假。 |
準用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之收費基準表。 |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乘以每月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
除以參加學生總數等以每生每月應繳金額】
(二) 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開立收據。
(三)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二類:
1.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節六十分鐘)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幼兒園下班時間鐘點費之發給以每節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
2.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含水電費、事務費、雜支等,收
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四)服務費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其收支由幼兒園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園
會計程序辦理,如有剩餘款得作為改善幼兒園教學及設備或維護費,另 經
濟弱勢幼兒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款部分,其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該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 退費事項:
1、凡可歸責於公立幼兒園之事由,致本服務停辦時,應按比例減收費用。
2、參加本服務之學生欲中途退出,其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如
為一次收費者,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惟退出當月剩餘日數
之費用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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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有三: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之本服務,且符
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
逾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符合前款規定,因就讀之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而參加該國民
小學所辦延長照顧班之幼兒。
(三)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延長照顧服務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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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七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本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收
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予以補助。但教保活
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參與本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
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符合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
保服務中心,園內參與延長照顧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
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公立幼兒園於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
上限。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
,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基
準之規定辦理,惟計算方式以服務總時數核算。
(四)本服務之經濟弱勢幼兒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
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 八月一日 )至結業離園為止。
(五)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
行政機關辦公日,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
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凡符合補助資格之幼兒無須繳交費用,由幼兒園彙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函報
本府,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即撥款至幼兒園,已繳費者由幼兒園辦理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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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開設申請及補助作業程序:
(一)本服務之開設:各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本
要點相關規定提出辦理本服務之申請,並依相關期程報府審辦。
(二)補助作業程序:
1、各園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
所得三十萬元以下證明、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佐證資料),倘系統自動顯
示此類身分者免附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
附。
(3)幼兒園辦理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實施要點及經費概算表。
(4)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2、公立幼兒園幼兒之補助,依實際開辦人數,於下列日期前,檢附上開資料
報府審辦:暑假期間(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應於同年八月十
五日前報送。
(1)第一學期延長照顧(每年八月三十日至一月二十日):應於每年九月三十
日前報送。
(2)寒假期間(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及第二學期延長照顧每年二月
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3、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下列日期前,檢附上開資料報府審辦:
(1)第一學期延長照顧(每年八月ㄧ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應於每年 九月
三十日前報送。
(2)第二學期延長照顧(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應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報送。
(三)審查:申請案件函報本府層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無誤後,核定
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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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凡於同一學年度(含寒暑假期間、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參與本服
務之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由各園於每年九月三
十日前檢附有功人員名單及成果冊函報本府予以獎勵,敘獎標準如次:
(一)教保服務人員:
1、辦理第一學期、寒假期間、第二學期或暑假期間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
獎狀一幀。
2、凡於同一學年度(含寒暑假期間、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均辦理本服務
之教師,嘉獎一次,教保員(含助理教保員)獎狀一幀。
(二)行政人員:辦理本服務之校長(或園長)、主任、組長,獎狀一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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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園應維護參加本服務幼生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全事宜。
(二)各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各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