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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核發設置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綠推字第1100139803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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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事宜,特設置「彰化縣政府核發設置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為辦理「彰化縣政府核發設置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之審查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辦理。
三、
本小組置委員共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之,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兼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本府相關單位委員五人,由下列局處主管兼任之,並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府農業處。

(二)本府地政處。
(三)本府建設處。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
(五)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其餘委員八人,由縣長於每次審查會前遴聘府外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任之。
 
四、
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府相關單位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五、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另邀請相關單位開會研議。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