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事宜,特設置「彰化縣政府核發設置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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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小組任務為辦理「彰化縣政府核發設置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之審查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辦理。 |
三、 |
本小組置委員共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之,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兼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本府相關單位委員五人,由下列局處主管兼任之,並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府農業處。
(二)本府地政處。
(三)本府建設處。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
(五)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其餘委員八人,由縣長於每次審查會前遴聘府外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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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府相關單位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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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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