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及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各衛生所) 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彰化縣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二)各衛生所國家賠償事件之指導、協助事項。
(三)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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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含召集人一人),於本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或為指導、協助各衛生所辦理其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由局長遴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員兼任;必要時,並得遴聘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學者專家擔任。 |
四、 |
本小組視本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或為指導、協助各衛生所辦理其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情況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行政事務由受理請求或局長指定科(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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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六、 |
本小組開會時,除請有關單位、衛生所派員列席外,得因請求權人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列席陳述意見。 |
七、 |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國家賠償事件進行調查;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小組報告。 |
八、 |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列席。相關出席費、交通費等,由本局預算支應。 |
九、 |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
十、 |
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
十一、 |
國家賠償事件應單獨立卷、編號、歸檔,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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