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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為辦理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約用人員進用方式、資格條件、報酬薪點、核薪及考核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人員性質及法規適用:
(一)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補助本局進用專責辦理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業務推動之協調、執行等相關工作之人員。
(二) 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本局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之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法令規定。
(四)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 經費來源及員額核定:
(一) 約用人員之薪資、加班費、差旅費及年終獎金均由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源頭查核管理計畫」補助計畫之經費支用。
(二) 約用人員員額及經費需求,係每年依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定之額度進用。
(三) 如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補助進用約用人員之經費預算未獲通過補助者,本局得預告與已進用之約用人員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 進用資格及進用方式:
(一) 約用人員學歷應為國內外大學(學院)以上環保相關科系畢業(環保相關科系為符合當年度國家考試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環保技術」或「環境工程」等二種類科之一之應考資格中學歷表列所系)。(應考資格表列如附件,若有修正者,以當年度考試院公告之內容為準,惟學歷限制仍應為大學畢業以上)
(二) 約用人員進用以公開甄選擇優錄取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資格與條件由本局辦理甄選前公告之。
五、 利益迴避:
本局各級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局之
約用人員。
六、 核薪及報酬薪點:
(一) 新進約用人員薪資以最低薪點(二百八十)起敘,後續每年依考核成績決定升等、維持或終止契約。獲升等評定者,薪級提升一級,並以七級為最高限度。
(二) 有以下情況者不得升等:
1. 新進約用人員服務未滿一年者。
2. 約用人員之年度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
3. 本局於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年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類別之績效考核成績未達甲等以上者。
(三) 約用人員薪級及薪點相關條件如附表。
(四) 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五) 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契約內容及期限
(一) 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契約訂之。
(二) 約用人員之契約期限,應依工作內容及實際需要簽訂,但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限。如因業務需要期限超過一年時,應每年簽訂契約。
(三) 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本局,經本局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八、 人事管制及考核獎懲:
(一) 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本局人事相關規定辦理。奉派出差時,亦比照本局人事規定請領差旅費。
(二) 本局對所屬約用人員應辦理平時考核,得視其表現簽請獎懲。
(三) 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每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者,本局應辦理年終考核,經考核為甲等者,續約時應晉薪級一級(薪級已達最高者則維持原薪級),考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績僅作為續約與否之依據。
(四) 年終考核甲等員額,以本局所屬約用人員總額為準,其員額比例比照公務人員年度額定之比例辦理。
(五)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方式,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共分為服務態度(百分之三十)、專業技能(百分之二十)、工作績效(百分之三十)、與特殊表現(百分之二十)等評核項目,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甲、乙、丙三等,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下者。其考核標準如下:
1. 甲等:得予續約並晉薪點一級(有本要點第六點第二款第三目情形者除外)。
2. 乙等:得予續約並留原薪點。
3. 丙等:不予續約。
(六) 約用人員除考核列丙等依規定不予續約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1. 精簡、整併或組織變更時。
2. 業務緊縮時。
3. 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逾一個月以上時。
4. 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時。
5.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6. 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7. 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七)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契約或本局職工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公有財產或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秘密,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八) 本局得將環保署不定期抽查約用人員工作狀況之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