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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運動發展基金專戶收支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0003309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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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培訓及照顧彰化縣(
    以下簡稱本縣)績優運動員,促進體育運動發展,特設置運動發展基金專
    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之申請資格、獎助金額度、申請文件及收件審查等,悉依「彰化縣
  政府頒發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要點」辦理。

三、本專戶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之補助。
 (二)捐贈收入。
 (三)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培訓及照顧本縣績優運動員支出。
 (二)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表揚支出。
 (三)優秀體育教練、選手移地訓練及出國比賽支出。
 (四)培訓體育師資、裁判、教練、選手等經常消耗性支出。
 (五)增置、擴充及改善體育設施支出。
 (六)其他與體育運動有關支出。

五、本府設彰化縣運動發展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專
  戶之管理及運用。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專戶運用執行情形之稽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專戶事項。
六、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長兼任,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會務
  。其餘委員六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及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縣相關體育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七、本會置顧問若干人,由縣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為
  提供教育諮詢及協助體育運動發展。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九、本專戶係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管理,應於本府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管。
十、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一、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十二、本專戶之存續由本會每二年召開會議檢討,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
   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