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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樂齡教育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005655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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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彰化縣樂齡教育健全發展,推動樂齡者終身學習,增進樂齡者身心健康,特成立彰化縣政府樂齡教育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樂齡教育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樂齡教育之審議、輔導與諮詢、訪視及督導各樂齡學習中心運作情形,並配合教育部樂齡輔導團進行訪視計畫等事項。
(三)其他樂齡教育之推動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二)教育處代表一名: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擔任。
(三)外聘專家學者三名:由本府教育處推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為當然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處理會務,
所需幹事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
本小組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
本小組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或訪視及督導各樂齡學習中心運作情形時,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輔導費、訪視費(輔導費、訪視費依教育部規定標準支
給),如係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支給必要之交通費。
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