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簡稱本府)為貫徹實施國民中、小學學區制度,防止學生越區
就讀,藉使彰化縣(簡稱本縣)國民教育均衡發展,特依據國民教育法暨其
他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縣國中、小學新生入學分發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需滿六足歲之兒童,設籍本縣各校學區(以戶
口名簿為準)。各國民小學應依核定班級數招收六足歲兒童(以每年
八月三十一日為準)。若有缺額時,得招收滿五歲半至未滿六歲者,
其入學條件與上同。
二、國民中學一年級新生需設籍本縣各學區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屆畢
業生,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其年齡未滿十五歲者(以出生之
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
第三條 |
學齡兒童接到所屬鄉鎮市公所送達之入學通知單後,憑單向指定國小報到
,無通知單者,俟確實察明是否因漏發或發通知以後遷入學區等原因後,
依分發順序准其註冊,否則不予受理。 |
第四條 |
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接到入學通知單後,憑單向指定學區內國民中學報到。 |
第五條 |
各國民中、小學如班級數及學生數過多時,將視其校地校舍及設備情形,
限定其招生之班級數及學生數。其分發順序作業如下:
一、其直系血親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二、以租賃方式遷入學區者,以設籍先後順序發至額滿為止。
額滿後,其餘轉介至距戶籍較近之未額滿學校就讀。 |
第六條 |
特殊教育學生「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有關規定辦
理。 |
第七條 |
各國民中、小學一年級新生註冊入學後,因家庭全戶遷居須轉學者,應檢
據號口名簿、畢業證書(國小一年級免)及轉學通知單(已報到而未入學
者檢具入學通知單)等,向戶籍所在地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轉入。各校
對此申請案件,應嚴格審核,如有不合規定,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有關國
民中、小學。 |
第八條 |
國民中、小學生一般轉學,如符合前條規定者,不受時間限制。 |
第九條 |
分發額滿之國民中小學,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其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
期間定期依第五條暨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各國民中、小學教務、訓導配合實地訪問調查時,如有徇私情形,經本府
抽查發現時,除學生勒令返回原校獲改分實際居住所屬學區國民中、小學
就讀後,學校有關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
第十一條 |
國民中學學生如有學習,生活不能適應環境轉學者,應由原學校協調尚未
額滿之學校辦理轉學事宜,並經對方同意接納後,始得辦理轉學手續,不
受學區限制之規定。 |
第十二條 |
各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善造應屆畢業生分發其學區國民中學名冊兩
份(以五月十五日戶籍為準),俾辦理分發。 |
第十三條 |
凡有虛報遷入於本學區之學生,各國民中、小學均不得接受,執行優良及
不力者,其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獎懲。 |
第十四條 |
本府於每學年開學後,視需要派員至各國民中、小學抽查新生入學資料,
並核對入學人數,考查有無違規情事。 |
第十五條 |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區如有窒礙難行時,應敘明理由,專案報請為調整學區
之參考。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