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各界社會資源並協助學校充實教
學設備、推展教學活動,提升教學品質,加強校友、家長及地方人士之聯
繫,特訂定本辦法,以提倡愛鄉愛土精神,共同致力發展地方教育。 |
第二條 |
本府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接受捐贈之金錢,應設置吾愛吾校捐款專
戶,並依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其動支應透過預算程序辦理,捐贈實
物者除消耗品外,應依規定登帳,並依財產登記保管規定妥為管理維護。 |
第三條 |
吾愛吾校捐款專戶之「捐款收入」及「解繳縣庫支出」,除應專帳管理外
並應於會計報表中表列,相關帳目資料、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建
檔,捐贈者得要求查閱其捐贈之財物支出及管理情形,本府教育視導人員
亦得不定期至各校查閱相關資料。 |
第四條 |
各校接受捐贈之金錢除指定用途外,可作為下列之使用:
一 充實或更新各項學校軟硬體設施。
二 修繕校舍及設備之維修管理。
三 購置教學或校務運作所需之消耗品。
四 補充學校水電等經常開支。
五 協助發展學校特色及辦理教育相關之活動。 |
第五條 |
各校接受捐贈,其捐贈人或團體全學年度捐款之額度,或捐贈財物之市價
累計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由各校列明捐贈者名冊及額度函報本府核發
獎狀乙紙,累計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由各校自行核發感謝狀。
前項所稱之捐贈人或團體其捐贈財物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由各校
函報本府,特頒感謝狀乙紙並於公開場合表揚之。 |
第六條 |
捐款協助各校興建建築物,捐款金額為建築物全部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捐款人、捐款團體或其指定之名稱為該建築物命名。 |
第七條 |
每學年度結束,各校推動吾愛吾校工作之校長及教職員工,得檢齊捐款繳
庫資料或公產登記文件送本府依下列標準核予獎勵:
一 受理完成捐贈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校
長及承辦人一名核予嘉獎二次。
二 受理完成捐款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校長及承辦人一名
核予記功一次。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