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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70151198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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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

  ,特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緊急救護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關於行政院衛生署所提「改善醫院急診重症醫療計畫」之評估、監

      督及考核工作。

  九、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依據緊急醫療網之規劃,由彰化縣衛生局主辦緊急醫療救護網業務。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均由縣長就本縣
衛生局人員派兼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選聘任之,其聘期均為一年,期滿
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醫療救護專家學者、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擔任之。

第4條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至十人,並以一人為召集
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事二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職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未能列席時由執
行秘書擔任。

第7條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會。

第8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