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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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
,特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緊急救護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關於行政院衛生署所提「改善醫院急診重症醫療計畫」之評估、監
督及考核工作。
九、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依據緊急醫療網之規劃,由彰化縣衛生局主辦緊急醫療救護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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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均由縣長就本縣
衛生局人員派兼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選聘任之,其聘期均為一年,期滿
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醫療救護專家學者、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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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至十人,並以一人為召集
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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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事二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職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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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未能列席時由執
行秘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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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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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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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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