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再生能源許可案件,每一申請案件依下
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同意備案),每件新臺幣(下同)二千
元。
二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之登記費,每件四千元。
三 申請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發電設備登記事項之登記費,
每件三千元。
四 申請搬移或遷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登記費,每件三千元。 |
第三條 |
本府受理非都市土地容許作再生能源設施許可案件審查,每件收費二萬五
千元。
本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審查,
每件收費五萬元。
本府受理核轉電業籌設或擴建許可、變更登記案件審查,每件收費五萬元。 |
第四條 |
下列情形,免繳規費:
一 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地址變更。
二 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登記事項變更。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