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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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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彰化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推動家庭教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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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家庭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家庭教育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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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調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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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置組員及助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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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展等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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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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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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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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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家庭教育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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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