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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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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彰化縣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秘書、科長、專員或督學兼任,承縣長之命,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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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本縣中小學資訊教育年度計畫擬定與執行。
二 本縣教育網路管理維運及資通訊安全政策之推動執行。
三 推廣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及數位教學資源統合應用。
四 本縣中小學資訊教學設備充實與更新。
五 其他有關資訊教育與網路應用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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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置組員、技士及技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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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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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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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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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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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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