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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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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動物健康,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及動
物疾病蔓延,並維護其產品衛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
規定,特設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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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處長之指
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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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禽防疫課掌理豬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情
調查處理與統計,輸出入豬禽追蹤檢疫管理等事項。
二、草食暨檢驗課掌理草食及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
育輔導及疫情調查處理與統計,辦理動物疾病診斷、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
診、調查、研究、處理,獸醫技術研究、訓練與學術交流,輸出入草食及
水產動物追蹤檢疫管理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課掌理動物保護宣導及教育訓練、犬貓及野生動物救護、流
浪犬貓之絕育、收容管理及認養、實驗動物及經濟動物福利管理、動物保
護違法案件查處等事項。
四、寵物管理課掌理特定寵物業輔導與管理、展演動物業輔導與管理、寵
物絕育及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工作、輸出入寵物追蹤檢疫管理、寵物用
飼料及寵物食品管理及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或殯葬設施事業管理工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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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獸醫藥政課掌理獸醫師(佐)登記、管理、執行業務之監督與訓練、
動物用藥品管理、品質抽驗及輔導管理、畜牧場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之監測
與輔導管理、行政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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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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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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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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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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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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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