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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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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第五
條規定,於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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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處長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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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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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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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戶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未設會計室或會計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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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戶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未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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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戶政事務所政風業務,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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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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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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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