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
|
第2條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掌理藝文活動事項。
|
|
第3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
人,襄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秘書代理。 |
|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圖書資訊科 掌理各項圖書資料蒐集、整理、保存、推廣圖書資訊服務、輔導鄉鎮市立圖書館,本縣圖書館。
二 文化資產科 掌理有形文化資產、歷史建築、古蹟管理、保存、維護、本縣縣史館。
三 視覺表演科 掌理視覺藝術蒐集、典藏、陳列、展覽、畫廊營運、美化空間與公共藝術裝置、本縣美術館。表演藝術音樂、戲劇、舞蹈推展研習、藝術團隊扶植輔導,藝術欣賞活動。
四 藝文推廣科 掌理藝文推廣、研究、輔導、宣傳、研習、編印刊物、文化義工招訓、文化基金會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推動輔導。
五 傳統戲曲及文化資源科 掌理本縣特色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外館館務、地方文獻、文史、文物、無形文化資產事項。
六 彰南演藝科 掌理本縣專屬演藝場地員林演藝廳外館館務、演藝團隊扶植輔導。
七 行政科 掌理研考、公關、法制、文書、印信、出納、採購、財產及庶務事項。
|
|
第5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股長、專員、編纂、輔導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
|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7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8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第10條 本局為推展藝術與文化活動,得結合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藝術文化
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義務志願服務人員。 |
|
第11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報本府備查。 |
|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溯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