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所屬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
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彰化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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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3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由彰化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
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負責執行。 |
第4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教人員依規定繳納之福利互助金。
二、政府撥發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
三、本基金投資收益及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
第5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結婚互助。
二、喪葬互助。
三、退休、退職、資遣互助。
四、重大災害互助。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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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儲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各項急難貸款。
三、經住福會會議審定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
目。 |
第7條 |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住福會會議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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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基金收入解繳程序如下:
一、政府核定之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由縣庫依法定程
序撥入。
二、收入之基金本息,由存放行庫按月或到期解繳。
三、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學校按月解繳住福會指定之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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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本基金之動支,由住福會依據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及彰化縣政府所
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暨有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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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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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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