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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1100801修正)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00261226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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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依市鎮所在地分設彰化、員林、和美、鹿港、二林、溪湖、北斗、田中八個地政事務所,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之轄區如下:
彰化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彰化市、芬園鄉、花壇鄉、秀水鄉。
員林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員林市、大村鄉、永靖鄉。
和美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和美鎮、線西鄉、伸港鄉。
鹿港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鹿港鎮、福興鄉。
二林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二林鎮、芳苑鄉、竹塘鄉、大城鄉。
溪湖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溪湖鎮、埔心鄉、埔鹽鄉。
北斗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北斗鎮、溪州鄉、田尾鄉、埤頭鄉。
田中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田中鎮、二水鄉、社頭鄉。
地政業務得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其管轄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第3條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二 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三 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四 地價業務事項。
五 地權調整事項。
六 土地利用事項。
七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事項。
八 資訊業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4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地政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5條
地政事務所得分三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在四十人以上者,分設四課。另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機構設置要點」規定設置資訊課。
第6條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7條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未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9條
地政事務所政風業務,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10條
地政事務所所需員額,依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員額設置基準表計算之。
前項員額設置基準表,由地政處訂定之。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2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13條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