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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彰化縣政府八八彰府秘法字第 037535 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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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廠生產設備及營業設備拆遷補助
第十二條
電力外線工程費補助建築物全部拆除者或部份拆除確無法繼續生產及須移
設線路者或營業者,依查估前一個月之電費百分之十補償,其限額最高為
六百評點最低為二百評點。
第十三條
自來水外線工程費補助,建築物全部拆除者或部份拆除確無法繼續生產或
營業者及須移設管理者,按自來水公司所訂用水設備,外線價格表之標準
檢據補償。
第十四條
瓦斯外線工程費補助之依瓦斯公司計算標準比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固定及附屬設備之補償。
一、機械臺基礎,依構造體之區別計算其數量折算重置價格補償。
二、工業及營業用水槽,以容量計算依其構造體之區別補償。
三、工業及營業用灶單座--六百評點,雙連座--一千評點。
四、水井補償部分(如后),廢井不予補償。
(一)二.五公分(一吋)每三十公分五百元。
(二)五公分(二吋)每三十公分五百九十元。
(三)七.六公分(三吋)每三十公分七百二十元。
(四)一○公分(四吋)每三十公分七百七十元。
(五)一二.七公分(五吋)每三十公分八百三十元。
(六)一五.二公分(六吋)每三十公分八百九十元。
(七)二○.三公分(八吋)每三十公分一千一百九十元。
(八)二五.四公分(十吋)每三十公分一千二百九十元。
(九)三○.四公分(十二吋)每三十公分一千三百九十元。
(十)三五.五公分(十四吋)每三十公分一千七百八十元。
(十一)四○.六公分(十六吋)每三十公分一千九百八十元。
(十二)四十五公分每三十公分二千一百八十元。
(十三)六十公分每三十公分二千三百八十元。
(十四)九十公分每三十公分二千五百七十元。
(十五)一百十公分每三十公分二千七百七十元。
(十六)一百二十公分每三十公分二千九百七十元。
(十七)一百三十公分每三十公分三千一百七十元。
(十八)一百五十公分每三十公分三千五百六十元。
    以上所列井徑以內徑為標準:而(一)-(十一)項之單價係以塑膠
    管為準,若遇鐵管以上材質之水井,其單價應再加一成二計算。
五、前項查定標準係參照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及
    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提供造價訂定。
六、持有水權狀(含臨時用水執照)或依法符合免申請條件者,依查定金
    額補償;所持水權狀(含臨時用水執照)已逾越期限者依查定金額百
    分之八十發給;提不出水權狀(含臨時用水執照)者依查定金額百分
    之四十發給救濟金。
七、水井深度現場無法丈量時,由水井持有人切結辦理。
第十六條
固定附屬設備未列明補償標準者得按構造物核實查估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機械拆卸運搬及安裝工資按所需工數查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