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市地重劃及
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設置「
彰化縣市地重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
第二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
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為管
理單位。 |
第三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市地重劃抵費地公開標售、讓售及差額地價收入。
三、區段徵收可建築土地公開標售、讓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之收入及差
額地價收入。
四、政府補助或協助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第四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
三、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
四、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發展建設與管理費用。
五、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相關研究與活動費用。
六、貸款本息。
七、其他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
第五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彰化縣
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款專
用。 |
第六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八條 |
本基金內各市地重劃區專戶裁撤或區段徵收區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全數撥入本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第九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