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條 | 
		辦理目的: 
(一)建立友善托育環境,獎勵年度考核績優托育人員充實居家托育環境 
      ,以提升嬰幼兒托育品質。 
(二)確保嬰幼兒照顧服務品質,鼓勵居家托育人員投入托育工作,以利 
      家長專心投入就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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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條 |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  | 
	
	
		| 第3條 | 
		申請期間: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 
	
	
		| 第4條 | 
		獎勵對象:本縣合法登記之居家托育人員。  | 
	
	
		| 第5條 | 
		獎勵條件: 
(一)前年度一月一日前取得本府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持續收 
      托幼兒。 
(二)前年度考核成績為優等者。 
(三)近二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有違反居家式托育服 
      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居家托育人員。 
(四)近二年度考核成績非列為乙、丙、丁者。(年資未滿二年者,則以 
      近一年度為主) 
(五)依規定收取本府公告之收費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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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條 | 
		獎勵方式:視年度預算,符合規定每位居家托育人員給予獎勵。  | 
	
	
		| 第7條 | 
		申請程序: 
(一)以親送或郵局掛號郵寄至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二)申請時請依附件之申請書表範本檢附相關文件(依下列順序排列) 
      送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申請程序: 
      1.申請書。(郵局存款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本表) 
      2.考核成績證明。 
      3.印領清冊。 
      4.匯款同意書。 
(三)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核銷時請檢附相關資料(依下列順序排列)送本 
      府社會處辦理: 
      1.申請人名冊。 
      2.申請人相關資料。(包含第七條第二款所列資料) 
      3.審核結果表。  | 
	
	
		| 第8條 | 
		經費來源:本要點視年度預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