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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向幼扎根幼兒就學補助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8002909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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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落實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
擔,提供年齡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提升民衆結婚及生養
子女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及其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齡滿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本
    縣。
(二)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
前項第一款所定滿三歲以上未滿五歲之認定,以申請當年九月二日至次年
九月一日為準。

 
三、

補助費用:每年每名幼兒獲補助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就學費用(分上下學
期核發、一學期五千元)。

四、

申請方式: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
   予受理)。

(二)私立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並檢具戶口名簿
   、註冊收據、家長帳戶存摺影本等於指定期限內向本府教育處(以
   下簡稱教育處)申請補助。

五、

撥款方式:
(一)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款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本府依據幼兒園所送
   受補助幼兒資料,撥付補助款至家長帳戶,原則將於第一學期十二
   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六月十五日前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二)本府於撥款後將函文告知園方撥付情形,園方於文到一個月內製作
   受補助幼兒撥付情形清冊,教育處將不定期至幼兒園抽檢。

(三)注意事項:基於幼兒就學補助目的,本府撥付補助款至家長後,倘
   該戶籍遷出本縣或停止就讀本縣私立幼兒園,園方應向家長追回已
   撥付補助款,並繳回至本府。



六、

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每人每學期領取之補助
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

七、

配套措施:為具體減輕本縣年輕夫妻育兒負擔,私立幼兒園自一O七年八
月起,針對受補助之年齡層幼兒,其全學期就學費用(含學費及其他費用
:雜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等)調漲,比照中央五歲免學
費補助作法,其全學期總額不得逾上一學年度之登載數額,惟該受補助年
齡層幼兒之私立幼兒園,其人事費達全園總營運成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不在此限。

 

八、
本方案經費來源由教育處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九、

本方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三十一日截止,銜接中央育兒補助津貼政策。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