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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一百零七年度歷史老屋活化再利用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戲字第1060438120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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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本縣歷史老屋空間與人文融合新面貌,

形塑具有地方歷史文化特色之市容景觀,鼓勵民間業者運用創意經營、活
化再利用歷史老屋空間,以振興地方文化藝術與活絡產業經濟,特訂定本

要點。

2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    
 局)

3

申請條件:

(一)申請資格:建築物位於彰化縣且於民國六十年(含)前興建完成,具有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價值者;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列入特定區域(如國家歷史風景區)規範之建築物。

(二)申請對象:

1.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各基金會、文史工作室或其他以歷史老屋營造為宗旨之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教育  學術單位。

4

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局申請補助:

(一)小型修繕類:進行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繕。

(二)文化經營類: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應檢具文件:(詳補助須知)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單位)及建物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5

補助類型之限制:

(一)小型修繕類:

1.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繕完成後,願提供公眾使用或參觀、消費之歷史老屋,三年內不得改變供公眾使用之目的。

2.修繕內容不得用於違章增改建或危及建築構造安全、公共使用安全之施作。

(二)文化經營類:

1.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相關事項。

2.以年度為單位,得連續或斷續申請。

6

補助經費原則:

(一)小型修繕類補助以逾個案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單位)自籌,同一案同一工項內容五年內僅得申請一次。

(二)文化經營類補助經營者房屋租金,且每月租金補助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單位)自籌,且自籌經費不少於百分之二十。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經費補助採競爭型機制,並依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案件。

7

申請日期及方式:

申請人(單位)應於文化局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一式十份)掛號郵寄彰化縣文化局:彰化市卦山路三號(以郵戳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8

審查程序:

(一)小型修繕類:

1.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如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複審由審查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召開會議進行計畫實質內容審查,必要時得排定現勘,審查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文化經營類:

1.於申請收件後立即安排審查,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如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初審通過後將排定複審,複審方式由文化局邀請三位以上老屋審查委員或專家學者以書面方式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排定現勘或審查會議,如需召開審查會議則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9

經費支用及例外: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人(單位)應依核定函及計畫書內容執行,其受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文化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10

違反規定之處置:

接受補助之案件,文化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或其修繕或使用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案補助。
11

經費核撥程序:

(一)小型修繕類:

1.第一期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檢送執行進度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款。

2.第二期款:建物修繕完成後十五日內,受補助人(單位) 檢送執行完成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向文化局申請核撥末期補助款。

(二)文化經營類:

租金補助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每執行完成三個月份文化經營後十五日內,檢送文化經營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三個月份租金補助款。

(三)其他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詳本補助須知第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