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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政府勞工技高藝籌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120529223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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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彰化縣縣民提升自我技能,增加其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對已取得技術士證照或技能職類證書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目前設籍或居留(新住民)彰化縣一年以上且現職工作地在彰化縣。
(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照或依職業訓練法規定經勞動部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核發之技能職類證書,且級別為高、中級者。
(三)在職勞工,其證照或證書須與現職相關;失業者取得證照或證書後,至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媒合就業成功或自行就業達一個月以上。


 
三、獎勵標準:    
(一)甲級技術士證照或技能職類證書級別為高級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
乙級技術士證照或技能職類證書級別為中級者,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應繳文件:
(一)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領據(附件二)、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或技能職類證書影本、有效期間內之勞動部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須檢附)、本府就業服務台開立之求職介紹卡影本(取得證照時為失業者始須檢附)、無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二)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不分級之技能職類證書者,檢附勞動部認可相當於技能檢定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四)在職證明相關資料係指在職證明書(範例參考詳附件四),檢附之資料須加註詳細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在職證明書之日期不得逾送件(親送或以掛號郵戳日為憑)日前十四個日曆天。

(五)申請人若係屬於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在職勞工,請提供在職之切結書(須檢附近一年之工作情形,範例參考詳附件五),以利審核。
(六)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要點之獎勵申請應於取得技術士證照或技能職類證書生效日起五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並備註青年發展暨就業服務科),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限制:
(一)申請者提出申請獎勵時仍為在職者身分,每人每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本府所屬就業服務台係指勞工處就業服務台、全興就業服務台、鹿港就業服務台、和美就業服務台、溪湖就業服務台、田尾就業服務台、二林就業服務台、田中就業服務台等八個就業服務台。

(三)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應予追回。

(四)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已領獎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五)本獎勵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收入(如補充保費)予以課稅。

(六)本獎勵須逐年申請預算俟經費通過方可執行,若年度經費用罄即終止獎勵案之申請。
 

七、本要點獎勵案件,係由本府書面審核通過,逕予匯撥獎勵金於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