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防制毒品危害,加強縣轄內特定場所通報毒
品案件,以維護縣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特定場所如次: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
聽歌唱業、夜店業、三溫暖、資訊休閒業、電子遊戲場業、旅館業、民宿
。
|
第 3 條 |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度應舉辦特定場所毒品防制講習,參加講習之
特定場所得頒發拒毒場所標示。
前項標示由本府依年度制作。 |
第 4 條 |
特定場所負責人或現場管理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並
於必要時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
|
第 5 條 |
特定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於場所內有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應
立即通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前項通報經警察機關查獲毒品者,得依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獎金。
|
第 6 條 |
特定場所業者經警察機關查獲毒品案件而未通報者,除依相關法律論處外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彰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五、十六條
規定辦理。 |
第 7 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