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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茲參照房屋稅條 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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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前,已經主管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並經依財政部訂頒 之「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暨「彰化縣簡化評 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核定者,依 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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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現值之核計,以「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彰化縣房屋耐用 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彰化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彰化縣 特殊構造物現值評價方式」及本要點規定為準據。 「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表」之適用,依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其完成 日期,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 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 及完工證明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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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彰化縣房屋用途分 類表」(附表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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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 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 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 )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未領建造執照者,其構造別 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架構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及水 平載重。 (二)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 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澆 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尺 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但其 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分為 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鋼鐵(架)造:柱樑使用各型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頂為 山形鐵造屋架。 (八)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 竹造屋架。 (九)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 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 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十二)竹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為竹造屋架。 (十三)特殊構造物:加油站地下油槽、充氣膜造房屋等。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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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 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時,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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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列房屋,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 料為準外,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規定,增減 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第八點規定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二)第九點規定之簡陋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 (三)第十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四)其他特殊狀況需現場勘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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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面 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五倍以上,有下列情形一項者,按所應適用 之標準單價加計百分之十,二項者加計百分之二十,三項者加計百分 之三十。 (一)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三)琉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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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 單價之七成核計,其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 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鋼骨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通用 )。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地板鋪設磁磚面積未達五分之 一,按水泥地認定)。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 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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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 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屋所 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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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房屋總層數超過「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 標準單價應按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之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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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添加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 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 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例:原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屋,添建鋼筋混凝土造之第六 層,第六層應適用六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原有樓層仍適用五層樓 之房屋標準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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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 位,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高度在二 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 3 公尺-樓板高度 偏低減價額=────────── 三公尺×50%×標準單價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 仍應按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 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 ,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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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 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 一者,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通用之標準單價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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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政府直接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 準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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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鋼鐵造房屋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樑或柱之規格在 90×90 ×6 公厘以下者,適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 現值。鋼鐵造房屋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及「未達二百平方公 尺」,以每層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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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頂層樓梯房若其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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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房屋稅籍牌免予編訂,平面圖仍應繪製,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時,請 其提供,如未提供,應洽建管單位提供,或實地勘查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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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依據本單價表核算之房屋現值,不考慮獨立戶、中間戶或邊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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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應依照「彰化縣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 表」內之價格評定(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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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五層以下無電梯設備分層所有之樓房依(附表三)之分擔標準表 ,增減其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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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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